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镇赉县坦途镇西明嘎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令
(2021)吉0821民督8号
申请人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20年6月24日,申请人中标镇赉县坦途镇西明嘎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地点:镇赉县坦途镇西明嘎村。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止,合同价款1,913,500元,结算方式为预算加系数,合同最后结算工程为1,971,895元,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已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346,700元,尚欠申请人625,159.00元工程款,此款经申请人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申请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镇赉县坦途镇西明嘎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25,195元。 申请费3350元,由被申请人镇赉县坦途镇西明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刚
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