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821民初88号
原告:镇赉县晟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职务:经理。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吴某,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城市。
原告镇赉县晟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晟腾建筑)与被告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信建筑)、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晟腾建筑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信建筑、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腾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华信建筑、吴某立即偿还欠款195603元及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2日华信建筑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出售的混凝土,华信建筑、吴某拖欠尾款195603元未付,2022年10月25日吴某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结清,到期后索要未果,故成诉。
华信建筑、吴某未答辩。
晟腾建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镇赉县晟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尚欠混凝土款195603元未付。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合同编号:20210619。2.《还款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吴某欠混凝土款195603元,约定该欠款由华信建筑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欠款人吴某签名并按手印并书写身份证号码,欠款日期2022年10月5日。结合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信建筑、吴某尚欠晟腾建筑混凝土款195603元,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现已预期违约。此款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华信建筑于2021年6月22日使用晟腾建筑混凝土,吴某于2022年10月5日承认欠晟腾建筑混凝土款195603元,晟腾建筑为华信建筑、吴某提供混凝土后,双方之间便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华信建筑、吴某理应给付所欠混凝土款。逾期不给付,是对合同义务不履行的违约行为。晟腾建筑同意,若华信建筑、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混凝土款195603元,晟腾建筑放弃对华信建筑、吴某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华信建筑、吴某理应给付晟腾建筑混凝土款195603元及违约金(以1956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5.475%给付至全部清偿时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镇赉县晟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95603元及违约金(以1956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5.475%给付至全部清偿时止)。若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混凝土款195603元,镇赉县晟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则放弃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6.03元,由被告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