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通知书
(2019)吉0821民督219号
申请人: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镇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镇赉县镇赉镇六合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2019年8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承建水泥路工程,该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现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工程款2923299.00元。该款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未果,为此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镇赉县镇赉镇六合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省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923299.00元
申请费10062.00元,由被申请人镇赉县镇赉镇六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首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