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赣0982民初1682号
原告: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权,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汩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拥军,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盾公司)诉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兴业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12833元,并从2017年12月31日起算至付清货款为止每月以312833元为基数按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5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06363元);2.被告***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中盾公司采购智能枪弹柜系列产品,原告中盾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截止2017年10月10日,原、被告对借款本金予以汇总并出具欠条及对账与付款协议一份,欠条及对账与付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2833元,且被告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欠款。但是,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并未归还原告的货款本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中盾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2833元。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先支付货款200000元,余款112833元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自愿放弃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如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第一条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应向原告江西中盾科技有限公司归还货款312833元,截止到2019年5月2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6363元,并以货款31283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原告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并可以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继续保持之前良好的合作关系,原告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软件、硬件不得独立进入原、被告双方合作的市场;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587元,减半收取3793.5元,由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鹏
人民陪审员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廖春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媛
                                                                             书记员  刘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