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伟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被执行人: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汩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82民初168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28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