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执17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盾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熊伟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

被执行人: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汩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82民初168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28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