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3879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与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确认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