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湾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2民初11331号 原告:广州湾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环城西路268号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路203号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2幢18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广州湾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湾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湾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0261.32元(自2021年6月12日起暂计至2022年11月7日,应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息),合计款项272261.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9170元、逾期付款利息11275.71元(自2021年7月13日起暂计至2022年11月7日,应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息),合计款项160445.7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质保金3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已经支付原告432000元,已经多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并且被告保留向原告主张返还相应款项的权利。被告主张的利息也没有任何合同和事实依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4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被告参与建设的“中国共产党衡阳历史馆”项目签订《通用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多媒体设备,合同约定总价为720000元。关于货款支付及结算方式:本合同签订后支付总合同金额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216000.00(大写:贰拾壹万陆仟元整);如不按甲方要求发货,乙方需退还所收全部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再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216000.00(大写:贰拾壹万陆仟元整),乙方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货到现场安装调试;经业主方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即人民币252000.00(大写:贰拾伍万贰仟元整),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即人民币36000.00(大写:叁万陆仟元整)如无问题质保金贰年后返还。合同附件包含多媒体产品列表及报价清单。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并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原告支付前两期款项共计432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方由***与被告方***沟通相关事宜,期间双方就更换部分设备及取消部分项目进行了沟通,部分沟通事项如下:2021年4月30日确定将产品列表中的四台多媒体计算机更换为工控电脑,由此产生差价,被告主张更换的电脑按照“京东”询价价格为3599元(含税);2021年7月1日确定由于“VR”项目在开馆当天不能使用,业主方提出去掉此项目,双方协商后同意将此项目去掉;2021年5月18日,被告通知原告,业主方确定“算盘”项目部分内容取消,被告沟通中陈述投影等硬件部分留着自己使用,软件部分“没办法自己消化”;2021年6月24日,原告针对被告反应的“打卡墙”及“建立党组织”项目进行沟通,原告陈述主要是因为网络不稳定影响整个程序运行。2021年7月11日,原告将新的设备清单发送给了被告,并陈述核减了“VR”项目以及“算盘”项目中的部分内容,核减金额包括了税额,但是不包括建安费用。2023年3月6日,原告方***与被告方***对争议项目进行了确认,共计确认21处子项目存在争议,其中包括服务器软件、手机软件、灯光控制软件、客户端软件四项子项目。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及返还质保金,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向中国共产党衡阳市历史馆调取相关材料,该馆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回复《关于中国共产党衡阳历史馆工程项目验收情况说明》一份,其中说明如下:“中国共产党衡阳市历史馆在2021年6月25日举行了庆祝活动并对外开放,但截至2021年8月,多媒体项目仅部分完成,其中有多个项目未完成或未达到验收标准,如无VR项目,亦无“算盘”项目、“打卡墙”之软件交互功能也并未实现,“服务器软件”和“客户端软件”亦存在不能启用等问题,还有部分品牌、技术参数调整,如计算机的品牌及参数等问题,因此我馆未能对多媒体进行专项验收。后续,我方与总承包公司(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推动其解决多媒体问题,双方并启动了展示工程(多媒体项目属于展示工程的一部分)清单结算对审工作,经对我馆现场实际完成并质量合格的项目进行详细核对效果、数量、品牌、技术参数、价格等,发现施工交付与合同原清单有许多不一致。因此,目前我方仍在催促施工方予以完善交付,结算工作也未完成”。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案涉项目于2021年6月25日对外开放,该项目已经投入使用两年有余,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支付尾款252000元及返还质保金36000元的时间条件。关于被告应支付的款项,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对部分项目进行了核减,另对部分硬件进行了更换,故被告应支付的款项应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双方取消了“VR”项目,取消原因为无法使用,故应扣除***费用及税额的所有金额即111265元;本院认定更换四台电脑的差价共计17809元(4876+4311+4311+4311,不***费用);关于“算盘”项目取消的部分内容,本院结合双方聊天记录确认为软件部分,对应子项目为“软件交互功能实现+感应”,对应金额为11200(***费用及税额);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打卡墙”及“建立党组织”项目,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分析,本院无法认定系原告原因的导致;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供的“服务器软件、手机软件、灯光控制软件、客户端软件”四项子项目,虽然双方于2023年3月6日确认存在争议,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具体争议内容。综合上述所有情形,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的第三期款项为252000元-140274元(111265元+17809元+11200元),即111726元。案涉项目于2021年6月25日对外开放,该项目已经投入使用两年有余,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质保金36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于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确存在争议,且双方就核减项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湾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726元; 二、被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湾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3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湾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8元,减半收取2114元,由原告广州湾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7元,由被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27元。 原告广州湾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