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08民初2685号
原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原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普通程序,于2025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9294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绿地旭辉城项目项目大堂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绿地旭辉城大堂软装项目交给设计及施工,合同总价为775293元,合同并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结算完成后付至95%,5%质保金1年到期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及安装施工,双方并于2017年9月20日办理竣工验收报告,2019年1月15日进行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987993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5049元,剩余工程款19294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拖延支付款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丧失了请求利益,人民法院不应给予保护。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9月,案涉项目交付时间2017年、2018年,结算完成时间2019年1月15日,故原告在2024年10月底起诉时,诉讼时效已过,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被告履行义务权利,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能否达到当事人证明目的后文一并论述。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2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绿地旭辉城项目项目大堂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绿地旭辉城大堂软装项目交给乙方设计及施工,合同总价为775293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结算完成后付至95%,结算总价的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甲方及物业公司共同验收认可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不计息)。合同6.12条还约定:乙方明确知晓并接受甲方关于资金收支管控的相关要求,如因甲方进行资金收支管控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乙方无条件同意延长付款期限至甲方确认的付款时间,并承诺不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逾期付款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及安装施工。2019年1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987993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5049元,剩余工程款192944元未支付。
因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于2024年11月20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绿地旭辉城项目项目大堂软装设计及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设计及施工义务。2019年1月15日,原被告完成结算,案涉工程也已超过一年质保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92944元。另,双方约定“如因甲方进行资金收支管控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乙方无条件同意延长付款期限至甲方确认的付款时间,并承诺不以此为由追究甲方的逾期付款责任”。据此,在被告因资金收支管控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情况下,双方已协商同意变更付款时间为被告确认的付款时间,但被告确认的付款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随时请求履行,但应该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该宽限期限届满之日,从而认定原告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929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9元,由被告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