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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157号
原告***,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侗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3号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109791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00号21楼7、8、9号,组织机构代码58893366-0。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2014)江法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与被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实际用人单位是被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