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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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2528号
申请执行人:**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08903126M)。住所地:**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城南商务大厦2幢1901-4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晴,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0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鸿昇国彪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2执2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胡锐
审判员沈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