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28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腾路以东、规划支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学水,担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省银川市北京中路川丰巷锦祥家园3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敏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商贸有限公司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鲁09民终2422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12月9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部门、车辆等信息,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9月10日向人行提起查询,但人行未反馈信息。线下于2020年10月8日向协助单位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到庭约谈,2020年1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志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其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在电话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磊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