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小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265号

保全申请人:山东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龙腾路以东、规划支路以南。

被申请人:西安小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十字东南角开元商住广场第********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申请人:樊小健,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山东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小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樊小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19)鲁0991财保2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小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樊小健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