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民初4596号
原告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西侧会展之都创业园*号楼。
被告于松娇,汉族,居民,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松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原告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