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11民初2566号
原告: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侧西段会展之都创业园1号楼414-4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669号。
负责人:谷锋,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大街和孝友路交汇处和美大厦。
负责人:***,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庄园镇大枣沟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