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财保407号
申请人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临沂市兰山蒙山大道北侧西侧会展之都创业家园*号楼414-416.
被申请人于松娇,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申请人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松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7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松娇驾驶的鲁Q×××××号车辆,保全价值16000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的诉责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于松娇驾驶的鲁Q×××××号车辆扣押至沂水县人民法院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两年。保全价值16000元。
案件申请1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