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3财保2号
申请人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人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31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浙D×××××号车辆,保全价值18000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的诉责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浙D×××××号车辆扣押至沂水县人民法院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两年。保全价值18000元。
案件申请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