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栋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栋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874号
原告上海华栋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丹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栋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栋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3元,减半收取计686.50元,由原告上海华栋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任国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褚剑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