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6662号
原告: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数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28号11号楼A座204-05室。
法定代表人:丁炯。
原告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数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就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