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数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16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数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28号11号楼A座204-05室。 法定代表人:丁炯。 申请人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数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沪0110财保1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数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数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50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案件申请费845元,由申请人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