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557号
原告:***,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江西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罗桥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8856988R。
法定代表人:林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帆,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节能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69X9。
法定代表人:王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6879T。
法定代表人:杨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中路169号茶圣花园(与紫阳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391724174。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中节能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0元,减半收取6,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丽瑶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沁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