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391724174。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鶼,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璠,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杨建宁,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再审申请人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建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付诸履行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钟 凌
审判员 周江萍
审判员 程云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