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10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39172417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84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