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梨树县春雨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3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政府驻地(寿尧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梨树县春雨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梨树乡西平安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董洪君,经理。
上诉人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与被上诉人梨树县春雨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春雨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9)吉0322民初33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阳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9)吉0322民初338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属于适用普通管辖规定的民事纠纷。双方签订的《温室工程建设合同书》第十四条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力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因甲方(春雨合作社)未按约定付款所发生的纠纷诉讼地点在乙方(上诉人)所在地”。因此上诉人于2019年7月5日在寿光市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9鲁0783民初4888号)。2019年9月23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书附后)。被上诉人已经对该案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尚未开庭审理。而被上诉人的起诉也是基于双方的《温室工程建设合同书》,应为同一法律关系,并且被上诉人起诉的请求以及涉及的相关问题,已经在寿光市人民法院的审理中进行了陈述和答辩,寿光市人民法院也进行了详细审理。被上诉人又将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于重复立案。另,本案由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更能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审判资源,更有利于圆满解决双方的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温室工程建设合同书》第十四条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力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甲方(春雨合作社)未按约定付款所发生的纠纷诉讼地点在乙方(上诉人)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且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对其承揽的温室工程建设取暖工程修理重做,故春雨合作社有权向其所在地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梨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力中
审判员  徐滢
审判员  于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