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3民初1744-1号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镇边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邑麦瑞宝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学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镇边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临邑麦瑞宝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价值评估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出价值评估申请,本案需等待相应的评估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家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