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2民初3384号
原告:梨树县春雨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董洪君,理事长。
地址: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玉,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枚东,总经理。
地址: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政府驻地(寿尧路东)。
委托代理人:熊瑛,四平市铁西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姜宏,四平市铁西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梨树县春雨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春雨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9.00元,退还原告梨树县春雨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3489.50元,原告梨树县春雨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3489.50元。
审 判 长 陈洪伟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王立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贾 贺
书 记 员 于泽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