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临邑某某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终3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政府驻地(寿尧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设,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瑞琳,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邑***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洛源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常学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曹锋,临邑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邑***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开庭传票,该公司已接收,但未按时参加诉讼,后经电话联系其代理人,该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上诉人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卫华
审 判 员 高振平
审 判 员 张忠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孔祥龙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