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临邑***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孟寺镇工业园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CQG578W。
法定代表人:常雪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纪台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枚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临邑***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起了上诉程序,本院作出的(2021)鲁14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还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临邑***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1)鲁14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红旗
审判员 侯燕飞
审判员 王玉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