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临邑某某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设,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邑***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洛源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邑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邑***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3民初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应适用普通管辖规定,不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双方住所地均不在陵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在上诉人所在地,即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案由,确定为“不动产专属管辖”,是明显错误的。二、本案由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更能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审判资源以及双方的诉讼成本,更有利于圆满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涉及的大棚施工所在地位于德州市陵城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