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设,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邑***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洛源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邑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邑***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3民初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应适用普通管辖规定,不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双方住所地均不在陵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在上诉人所在地,即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案由,确定为“不动产专属管辖”,是明显错误的。二、本案由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更能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审判资源以及双方的诉讼成本,更有利于圆满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本案涉及的大棚施工所在地位于德州市陵城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