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3民初1744-2号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镇边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镇边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辉,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政府驻地(寿尧路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设,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麦瑞宝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花园大街壹诺化工厂北邻。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临邑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镇边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临邑麦瑞宝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中部分被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