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03民初1744号
原告: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镇边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镇边家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
纪台镇政府驻地(寿尧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邑麦瑞宝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花园大街壹诺化工厂北林。
法定代表人:常学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义渡口镇边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临邑麦瑞宝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的存款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寿光市东阳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临邑麦瑞宝生物菌有机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