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3373号之一
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女,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邓镇,总经理。
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92元,共计5429元,由原告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征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