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3373号
申请人: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女,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邓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34380元为限。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编号:PZDM202051110000000008)及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乐山市开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案外人提供的保单保函合法、有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23438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征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