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安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省华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6482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安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后小化村冉子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4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翠荣,经理。
被申请人:四***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7层712号。
法定代表人:邓镇,经理。
申请人山东冠县安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