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5780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此款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窦立扬
书记员 马文菲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