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民初5795号
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7.5元,由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冬月
书记员  马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