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1023号 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防,董事长。 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并于2022年5月5日向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