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5534号
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长***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长***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