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5423号
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长***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长***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盛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