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汇丰广告有限公司

武穴市汇丰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武穴执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汇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广济商城1幢01层105-151号。
法定代表人:武照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东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穴市汇丰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广告定作费用20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福凯木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