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6民初3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中华路与光明街交叉路口移动通信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黑龙江东宁市电业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中华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宁市大向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金港湾花园23栋2**2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宁市绥阳镇九里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
负责人:***,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东宁支公司、国网黑龙江东宁市电业局有限公司、东宁市大向东矿业有限公司、东宁市绥阳镇九里地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