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522民初284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友谊县筋骨丹筋骨养护中心经营者,现住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8号。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
负责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友谊县来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时代新城29号楼1号裙房商服。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友谊县来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5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08元,减半收取386.54元(原告已预交386.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