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22民初389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明确表示拒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