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10民终1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中心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海林市法律援助中心)。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某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导致被上诉人财产损失的唯一和根本原因。防汛公告、预警预测了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上诉人各级部门采取了必要防汛救灾措施,但本次**排查无法避免,加固方式无法抵御**,超出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某某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6000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某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3年8月4日,***家房屋附近,一根电线杆连同缆线倾倒并砸挂至***房屋屋顶及外墙,一根电线杆“折断”后,电线杆上半部分连同缆线坠落并砸挂至*****及外墙,造成***房屋、仓库、烟囱、围墙不同程度受损。事后,黑龙江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村受损的三户村民房屋作出预算报价,其中***房屋维修费用需要6100.59元。另查明,案涉电线杆及缆线属于某某分公司所有。2023年8月4日之前持续几日暴雨天气。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案涉电线杆及缆线属于上述条款“脱落、坠落”情形,某某分公司作为所有者、管理人,对于案涉电线杆及缆线倾倒、坠落导致***房屋受损,应按照上述条款,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某某分公司作为所有者、管理人,对案涉电线杆及缆线有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保障的义务,特别在本案持续几日暴雨的天气,更应及时组织检修人员提前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排查并做好避险工作,而某某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事发前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某某分公司相关免责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某某分公司在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上述条款,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的相应损失。结合房屋受损和黑龙江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案涉房屋维修预算报价金额为6100.59元的实际情况,***主张损失为房屋维修费用6000元,较为合理。关于某某分公司主张***受损是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抗辩事由,本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第8条“因地震灾害引起房屋垮塌、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该条款仅适用于地震系建筑物等倒塌的唯一原因情形,而本案并非此种情形,且某某分公司也未能提供事发当日案涉地区出现了因持续几日暴雨天气导致大规模电线杆倒塌事故的相关证据,无法认定已经达到“自然灾害”构成不可抗力程度的情形,故某某分公司相关免责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某某分公司应赔偿***房屋修复费用6000元。一审判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房屋修复费用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采纳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并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溢出河道导致被上诉人家附近的电线杆倒塌造成了被上诉人家房屋、仓库、烟囱、围墙受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其建设单位某某分公司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故发生系光缆线杆倒塌,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的法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均应予纠正,但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6000元结果正确。
综上所述,某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