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鸡西市***水库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321民初2057号 原告:鸡西市***水库,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鸡西市***水库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水库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水库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鸡西市***水库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