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民申5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双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民终8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错误。***于2020年5月13日被某某辞退后,因多次到社保部门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无果,于2020年9月15日就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请求申请劳动仲裁。第一次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是本案仲裁请求的前置程序,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才能主张本案赔偿事项。故原审法院以本案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诉讼请求错误。(二)一、二审法院采信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的社保手续可以补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书面证明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答复意见。***在二审判决后多次到社保部门及通过省、市民生热线咨询,给出的答案均是不予补办。故原审法院以***可以补办社保为由驳回社保损失的诉讼请求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要求某某、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及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于2020年5月13日被某某告知离职,此时其应当知晓权利受到侵害,应及时主张权利。而***于2021年10月22日就本案争议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期间。虽然***曾于2020年9月15日就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仲裁、诉讼,但确认劳动关系并非本案诉讼的前置程序,并不能产生本案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请求均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并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