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7执保366号之七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
住夏津县苏留庄镇。
被申请人: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805.28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