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854号
原告:山东鼎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鑫,经理。
被告: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永,经理。
原告山东鼎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鼎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鼎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6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7356元,由原告山东鼎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成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永军
书 记 员 李祥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