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杜集分公司、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执8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杜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康,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津县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杜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2020)鲁1422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德州支行账户468XXXX550中111053.09元予以扣留,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转账、支取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凤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