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豪世莱(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3047号 原告: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天衢东路1389号德州凯迪汽配城9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豪世莱(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禹城市辛店镇**路北首东侧中创智谷科技园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豪世莱(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4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永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于 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