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凯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6327号
 
原告: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2HWU1N。
法定代表人:阮家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佰拴,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E753X。
法定代表人:梁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刚,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倩,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西安建之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8LAJ5P。
法定代表人:苏团妹。
原告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建之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3元,由原告陕西瑞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宝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诸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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